女主播被曝光是老赖后谎话连篇,法院直播拘留全过程92万人在线观看

近日,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成为“老赖”被法院曝光,女主播吴某在直播谈论此事时不仅傲慢嚣张且谎话连篇。

如称法院对其失信曝光是与申请执行人串通针对她个人,诬蔑小编们收了钱在官方账号上只曝光了她。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注意到该信息后,还发现该女主播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还发“炫富”视频。

看到吴某态度如此恶劣,且结合吴某发布的视频内容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其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在吴某洋洋得意直播的时候,法院已经部署计划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官连同法警一起在吴某直播的酒店将其带回法院,同时法院官方账号对此全程直播。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透露,整个直播92万人在线观看,众多网友点赞。执行法官对吴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

被曝光是“老赖”后

女主播谎话连篇

9月21日,周四,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发了一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视频。很快视频下面的评论就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有人@出了疑似被执行人吴某的账号是一名主播。

工作人员马上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执行法官并密切关注吴某动态。浏览吴某视频时,发现其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还发“炫富”视频。

当晚,吴某得知自己被失信曝光后,在自己的账号发布声明声称“自己只是合同纠纷并非欠钱”。执行法官也在想既然她知道自己被失信曝光了,就看她能不能快速联系法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第二天上午,吴某非但没主动联系法院说明情况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反而还对这件事开起了直播。直播中吴某态度不仅傲慢嚣张且谎话连篇,如称法院对其失信曝光是与申请执行人串通针对她个人,诬蔑工作人员收了钱在账号上只曝光了她。但实际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法院一直以来都做的工作,从法院官方账号上也可以看到往期视频。

吴某还一直声称,当时初入职场时不懂法,自己只是合同纠纷并非欠款。“不懂法确实可能是真的”,判决生效不管是欠款还是违约金,吴某都需要履行自己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不是消极对抗网上诋毁。

这个合同纠纷案到底是什么引起的?2022年11月,因合同纠纷,中山某传媒公司起诉吴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吴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协议时间3年。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伦理片聊天记录及吴某的庭审陈述可知,在合同期内,公司为其投放宣传费用,购买直播设备,但2022年6月起,吴某采用直播不露脸的方式消极履行合同,2022年7月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演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约定吴某需赔偿公司50万元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吴某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标准,法院综合考虑,结合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吴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0元。

吴某在直播中声称,自己的案子有二审且法院并没有通知她开庭,就对她进行执行,根本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实际上,吴某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开庭时吴某是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在2023年1月份法院就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并未上诉,故判决于2月22日生效。如不同意判决,为何自己不上诉?

法院直播拘留女主播全过程

获网友点赞

看到吴某态度如此恶劣,且结合吴某抖音发布的视频内容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其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

在吴某洋洋得意直播的时候,法院已经部署计划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9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执行法官连同法警一起在吴某直播的酒店将其带回法院。为了起到“惩戒一个,普法一片”的效果,法院官方账号全程开启执行直播,向广大网友展示法院强制执行力、行动力并同步普及关于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

当天下午5点45分左右,执行法官对吴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法院提醒,法院一直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各方利益,做到案结事了,但如果有人藐视法律,践踏司法权威,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法院也定当雷霆出击,绝不手软。通过这个反面典型,广大被执行人尊重生效判决主动履行义务,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同时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是空话。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透露,整个直播92万人在线观看,网友纷纷为法院“点赞”。

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吗?

答案是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来源:央视网、澎湃新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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